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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費是地方留成支出還是國家財政支出?

壹是從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壹安排。各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征收人不得直接從稅款中提取手續費。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費用,國庫不予退還。

二、各級稅務機關繳納的代扣、代收和代收稅款手續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由省級財政(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承擔。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由各級稅務機關以“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項目,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當年預計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2%進行準備。

(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委托代征稅款,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照規定比例編制代征手續費預算;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與同級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三)委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費附加,並按照經常性稅收的代扣、代收、代征比例編制預算。

四、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附件1、附件2、附件3)填寫或匯總“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表”,隨年度預算逐級報送或匯總報送上級稅務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地稅部門匯總後分別報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

五、代扣、代收和代收稅款手續費的請收和核撥,按現行財政撥款管理辦法執行。手續費的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手續費應及時支付給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不得用於稅務機關的開支。

(二)費用繳納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規定的,按照稅務機關與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約定的標準執行,但不得超過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稅款的5%。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單獨設置會計賬簿,及時核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費收入和支出。

六、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繳納的代扣、代收和代收稅款手續費,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在下壹年度進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壹年度預算中補足;對於結余部分,相應扣減下壹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預算。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費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的費用要限期追回,違規提取的費用要如數退回原預算賬戶,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八、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由財政部門或稅務機關收取的代收基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應納入財政支出預算管理,不得繼續提取或從稅款中提取。具體辦法由各省財政部門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2002年6月65438+10月1後,各級國稅、地稅或財政部門在接到通知前已退庫,屬於2002年抵扣、代收、代征的稅務手續費和征管經費,在原預算中退庫。

從歷史可以看出,這是國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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