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
1、作出行政行為的是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損害;
3、申請人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相關人。
行政賠償的成立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賠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體要件,即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政公務人員”的範圍包括政府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政黨,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主體。行為要件,即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是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即職權行為。職權行為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即職權行為。職權行為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對相對人實施管理的單方面行為。行政公務人員作出的與職權行為無關的個人侵權行為,不能引起國家行政賠償責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已承擔;國有公***設施因設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引起國家行政賠償責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到民事賠償。違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行為是違法行政行為,只有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的職權行為違法並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要件,即行政機關的違法職權行為確實已經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且損害是直接損害,損害的大小和範圍可以確定。另外,抽象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精神損害不具有物質賠付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