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當月開出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可以作廢嗎

當月開出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可以作廢嗎

嚴格來說,銷方是不能作廢的(但在稅控系統中是可以操作作廢的)。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壹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註。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審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後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作廢後的處理。對於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後,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這裏要註意的是,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在紙質和電子雙重環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壹方。如果只進行了手工作廢,而防偽稅控系統沒有進行作廢處理,則不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而且還造成數據比對不符。

需要註意: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是,不論購買方對專用發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只有銷貨方報稅、購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比對成功後才能徹底抵扣,這就決定了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復雜性,手續也相對煩瑣。

因此,購買方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作廢,要做到不耽誤太長時間,也不會產生稅收風險,必須註意以下幾點:壹是在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開票現場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壹次手工全面審核,發現有誤當場要求銷售方作廢重開。二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後立即與采購部門購進貨物或勞務驗收情況進行核對,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應索取折讓未索取或發現其他爭議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付款時,要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三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並接到采購部門後驗收無誤通知後,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四是必須在開票的當月將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趕在銷售方抄稅和記賬前轉交到銷售方。

請參考

  • 上一篇:4.行政賠償的成立要件主要有()A.主體要件B.行為要件C.違法
  • 下一篇:電大的稅收和實際問題,請大家幫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