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公告可知,不論水務部門開具的發票擡頭是物業公司還是房產公司,只要物業公司有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以及對外支付水費的行為,就應當作銷售行為處理。收取金額與支付金額之間產生余額的,將余額作為銷售額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繳增值稅,不會因為稅率差問題,影響公司的稅收負擔。沒有產生余額的,即銷售額為零,也不影響公司的稅收負擔。公告的出臺有利於規範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水費的稅務處理,也解決了因稅率差造成的加重企業稅負的問題。但實務中有些地方還是需要會計人員謹慎處理的,通常收取業主水費的時間滯後於對外支付的時間,時間差造成本月收取的水費比支付的少,下月或以後月份收取的水費比支付的多,這樣會出現實際沒有差額代收代付水費,但某月份或某年度財務數據上顯示代收比支付多的現象。相關會計人員必須建立好臺賬,清晰記錄每壹筆代收代付水費的業務,便於查證,避免出現稅收上的爭議,影響企業的納稅信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