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鞏固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鄉(鎮)、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以下簡稱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本省鄉(鎮)經濟聯合總社、村經濟聯合社、組經濟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稱的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組成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平調、截留、挪用、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轉讓、抵押農村集體資產。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於該組織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壹)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審計、監督集體資產的使用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情況;

(三)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評估;

(四)負責管理、培訓和考核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評定農民會計技術職稱;

(五)調查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集體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土地、林業、水利、農業、水產等部門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行業指導。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包括:

(壹)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或擁有的建築物、機械設備、產役畜、林木、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出資兼並的企業資產;

(四)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和合資企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有的資產份額;

(五)與有關單位***同出資形成的公益設施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有的資產份額;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貨幣資產;

(七)國家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無償資助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無形資產;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所有權的取得、變更、消除,應向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登記。第十壹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爭議的處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決定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也可以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還可以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灘,可以采取招標方式承包開發利用。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提出經營目標,按照集體資產的經營和使用規定,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平等、公開和資產保值增值的原則,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依照合同規定提供財產抵押或經濟擔保,合理利用集體資產,按時繳納承包款或租金,提取並繳納固定資產折舊費。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參股、聯營或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的,以招標方式發包、出租集體資產經營權的,必須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並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或具有合法資格的有關中介組織進行資產評估。

  • 上一篇:河北師範大學華匯學院教務處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 下一篇:如何寫好會計工作報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