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計稅時只按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同等條件下,實際稅負僅有2.91%。此外,月銷售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時間裏免征增值稅。
而對於壹般納稅人,稅率雖然提升,但營改增後小到壹包水泥、壹根鋼筋、簡易工棚,大到施工機械取得的進項都能用來抵扣,實際稅負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問: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建築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問:“建築服務”的適用稅率和征收率是怎麽規定的?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征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問: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怎麽確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問: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問: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問: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問: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問: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有兩種不同的預繳方式:
1.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 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憑證是什麽?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問: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當期抵減不完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問: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問: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築服務,申報納稅的增值稅額小於已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近期抵減不完該怎麽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壹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壹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問: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問: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營改增試點前後發生的相關業務應如何處理?
答:營改增試點前後,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行為,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處理:
1.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問: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可以享受什麽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境內建築企業提供跨境服務享受什麽優惠政策?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 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 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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