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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分期繳納

個人所得稅可以分期繳納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壹、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財稅〔2015〕41號: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壹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給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財稅〔2015〕62號:對示範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獲得獎勵人員在獲得股權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技術人員壹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財稅〔2015〕62號:示範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壹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個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財稅[2016]101號: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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