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而代收代繳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並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代收代繳指由國家稅法規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壹種征收方法。這種征收方法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1、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產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費的同時,代收其應納的產品稅或增值稅,並按期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2、從事商品經營的個體商販和部分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向批發單位進貨,由批發單位在收取商品貨款的同時,代收零售環節營業稅或臨時經營營業稅,並定期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壹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代為繳納。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