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則是這樣考慮的: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準後經申請被批準後可以成為壹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稅率為3%。
壹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壹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壹標準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準才能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壹律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壹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已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壹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到標準通常也不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法律依據
《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