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又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公職人員。在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在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有特殊職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
稅務局的職責:
(壹)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討論匯報,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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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務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藏品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國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和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並執行相關協議和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提出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機構。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稅務局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試用期公務員-辦事員(無職級)-副科長-科長(股級)-副局長(副科長)-局長(主任)。
直接考上市局:見習公務員-辦事員(無職級)-副科長(副科長)-科長(正科級)-副處長(副科級)-處長(正科級)
省局:試用期公務員-科員-副處長-處長-副處長-處長(正廳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