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虛開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嚴重侵害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進壹步規範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方便消費者使用機動車發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同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辦法》適用什麽情形?機動車發票包含哪些發票種類?
《辦法》適用於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下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情形。
機動車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此外還需註意,銷售不屬於機動車的其他商品不應開具機動車發票,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三、機動車銷售方分為幾種類型?如何區別?
考慮到機動車銷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點,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將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三種類型,即: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如在國內從事汽車整車制造的企業屬於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某國外品牌(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屬於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如某品牌汽車4S店等;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如摩托車個體經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