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和計劃,完善科學合法的人事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管理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構改革中定崗定編和人員分流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市人事行政復議和人事爭議仲裁。
(三)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指導和協調本市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定全市人才資源發展規劃;制定人才流動政策,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才市場;組織評選和申報有突出貢獻、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中青年專家;負責來丹東(回國)定居專家的管理;負責海外留學生的安置、工作調整及相關服務。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五)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研究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的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地區津貼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崗位等級管理。
(六)負責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安置;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工作;研究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
(七)綜合管理政府的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集體和個人獎勵以及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八)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服務和管理。
(九)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包括經濟技術管理、科教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帶引進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來丹東的外國專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專家);擬訂本市引進國外智力的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引進智力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出國或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人員的培訓、進修和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外國專家獎勵表彰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
(十壹)按照規定,承辦市政府有關工作人員任免的法律和行政程序。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1,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組織管理政策的制定;全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CPPCC、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統壹管理。
2、研究制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審查市級部門和所轄縣(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指導縣(市)區和鄉(鎮)街道機構改革。
3.研究擬定市委各工作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部門、CPPCC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意見。
4、擬定或審查市屬縣(市)區黨政機關的設立、增加、減少、合並方案,研究提出縣(市)區、鄉(鎮)黨政機關的定員設置意見;縣(市)、鄉(鎮)黨政機關和政法機關人員編制實行總量管理。
5、負責市政府直屬機構編制的日常管理,並批準縣(市)區機構編制和副廳級編制;協調市級部門職能配置和調整;協調市級黨政部門與縣(市)區黨委、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分工;審查設立市級議事協調機構。
6、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機構改革;研究制定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意見,指導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
7、綜合管理全市機構編制,負責市政府直屬機構的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經費渠道等機構編制管理;批準設立縣(市)區副處級機構;指導縣(市)區、鄉(鎮)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8、研究制定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負責市級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指導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及時向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