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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分開的年終獎該不該結算?

法律分析:單獨納稅的年終獎需要結算。年終獎計稅規則:2021 65438+2月31之前(可選),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2022年65438+10月1(非可選)後,直接並入當年綜合收益。在壹個納稅年度。對於每個納稅人,只能選擇壹次單獨納稅的方式。選擇計算個稅的稅率:1。先計算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12個月,根據商查“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快速扣除2。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居民個人可以獲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根據上述規定,可以選擇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與當年綜合所得合並計稅,但不能將原本選擇單獨計稅的年終獎拆分為按照年終獎單獨計稅的部分和部分與綜合所得合並計稅的部分。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164號)

壹、全年壹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政策。

(壹)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2之前,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居民個人可以獲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65438號+018)規定的,在20211236382022年6月65438+10月1之後的政策另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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