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單位對職工的處罰有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其中,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壹次性罰款。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壹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擴展資料:
1.有下列特殊事情之壹者,予以警告:
(壹)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有下列事情之壹者,予以記過:
(壹)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有下列事情之壹者,予以記大過:
(壹)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幹部連帶處分)。
(八)壹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4.有下列事情之壹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壹)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壹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壹)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壹)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職工獎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