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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人證書是什麽

單位法人證書是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向核準設立登記的單位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壹合法憑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應當懸掛在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場所醒目處,正本只核發壹份。副本為折疊式,主要用於事業單位在開展社會服務活動中對外出示,以證明其合法身份,或用於向有關部門辦理各種手續。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頒發的、確認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上面載有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社會信用統壹代碼等登記事項。經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或者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取得事業單位法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事業單位法人申辦以下事宜和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有關部門應要求其提交全國統壹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壹)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杜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帳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壹)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其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經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經審查年度報告合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做出合格標誌;超過年度報告期限,沒有年度報告審查合格標誌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失去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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