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了,妳單位發福利了吧!
那麽問題來了,單位購買的購物卡,要如何進行稅前扣除呢?
01單用途卡
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壹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比如超市的購物卡。
多用途卡
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單/多用途卡如何開票?如何被扣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即無論是單用途卡還是多用途卡都要分壹下情況區別對待。
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時,不納增值稅,但可向購卡或充值方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際銷售方:在接收持卡人實際購買貨物或服務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購買方:在購買或充值環節,企業取得稅率欄“不征稅”的普通發票,作為“預付賬款”進行核算管理,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如購物小票等,再稅前扣除。
02
加油卡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四十壹條規定:
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於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即加油充值的預付卡不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相關規定。同時加油充值卡也不符合多用途卡的定義,不屬於多用途卡。
加油的預付卡如何開票?如何被扣呢?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的相關規定:
發售方:發售時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原規定未要求開具“不征稅”發票,建議加油卡預收款參照現行單用途卡、多用途卡規定,開具“不征稅”發票)。加油後,不同於單用途或多用途卡使用後不得開具發票,發售方可憑實際實際加油記錄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卡方:購卡時,可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預付帳款”處理,加油後,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並根據用途記入相關成本費用,符合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
03
ETC充值卡
對於使用ETC預付款繳費方式,類似於多用途卡的處理。
前期客戶預付費時,由於收款方為ETC客戶服務機構,而不是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因而無需作為預收款在收到當期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後期發生通行費後,ETC客戶服務機構根據不同收費公路的裏程將通行費劃撥給不同的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並收取服務費。ETC客戶服務機構就所收的服務費按“現代服務—其它商務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收到ETC客戶服務機構劃轉的通行費,按“現代服務—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屬於非營利法人,收取通行費不征增值稅);
購卡方:如選擇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因尚未實際接受服務,既無法抵扣增值稅,也不能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要抵扣只能選擇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征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征稅發票。並根據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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