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了解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
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所得收入產生的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壹。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有義務從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中扣除個人所得稅,並按時足額地繳納到稅務機關。
二、核實單位是否未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如向稅務機關查詢自己的納稅記錄,核實單位是否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發現單位確實存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納稅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反映,要求單位進行補繳。
三、要求單位及時補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單位提出要求,要求其及時補繳個人所得稅。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補繳工作。如果單位拒絕履行義務,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投訴舉報,稅務機關將會依法對單位進行查處。
四、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與教育
為了增強納稅人的稅收意識和法律意識,應當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與教育。稅務機關、單位以及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參與其中,通過多種途徑普及稅收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綜上所述:
單位扣了個人所得稅但未繳納是壹種違法行為,納稅人應當了解自己的稅收義務,核實單位是否未繳納個人所得稅,並要求單位及時補繳。同時,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與教育,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是保障稅收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規定: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