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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個人繳費,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繳?

經營所得不需要單位代扣代繳個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非居民個人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不進行匯算清繳。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應當按月或者按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繳稅款。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擴展數據: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範圍: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國際組織授予的;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金;

5.保險賠償;

6、軍人轉業費、復員費、撫恤金;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國務院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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