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和城鎮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二,保險賠付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到其所屬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三。業務處理的時間和流程
用人單位應先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再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
(1)處理時間
2011年3月起,企事業單位醫保申請日期調整為每月1-15。營業期間辦理當月人員增減等業務,節假日順延,與當地稅務機關的申請日期壹致。
(2)處理過程
1.參保單位當月無人員變動,繳費核定。
辦理時間調整後,參保單位確認當月無人員變動的,需於上月最後兩個工作日至當月13登錄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網站“單位服務大廳”進行申請,申請提交成功後2個工作日網上打印繳費審批表。
2.參保單位當月有人員變動,繳費核定。
辦理時間調整後,參保單位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辦理繳費核定:
(1)窗口核查:參保單位每月到所屬醫保局辦理1至15的人事變更。在確認當月沒有人員變動後,其會提交核查申請,工作人員會打印當月的繳費核查單。
(2)網上核驗:參保單位每月6月1-13在所屬醫保局辦理人事變動,確認當月無人事變動後,於當月6月1-13登錄市醫保局網站“辦事大廳”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提交成功後兩個工作日在網上打印繳費核驗單。
四、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用人單位按照上壹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8.6%(含生育保險的6‰)和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五、付款期限
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為25年,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於5年。2002年6月5438+2月31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繳費最低年齡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法定退休年齡未繳納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選擇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壹次性繳納所需保費,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從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還可以繼續按月繳費,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後,從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破產、倒閉或撤銷時,其退休人員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25年和實際繳費年限5年的,需壹次性足額繳費。
六、治療的起止時間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自行解決。
七、個人賬戶構成和轉移比例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轉移部分;
3.個人賬戶利息。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比例為0.8%,45周歲以上的比例為1.5%。
退休人員以本人實際退休費為賬戶基數,低於社會平均退休費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退休費為賬戶基數。按退休人員實際年齡計,50周歲以下(含50周歲)的轉戶比例為4.6%,565,438+0至60周歲(含60周歲)的轉戶比例為5.2%,665,438+0至70周歲(含70周歲)的轉戶比例為5.8%,765,438+0的轉戶比例為6.4%。
八、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
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的醫療費用、在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以及住院、家庭病床等需要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結轉和繼承。
九、大額醫療保險費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職工),還必須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目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96元,單位和個人各承擔48元。大額醫療保險費首次壹次性繳納,每年6月65438+10月。從2011年度起,大額保險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從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扣除,1年度當月個人賬戶余額不足,差額在次月扣除。在此期間,退休人員享受正常的醫療保險待遇。
2012,1年6月起,被保險人從統籌基金支付的年度累計醫療費用超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萬元時,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可給予補助,年度最高補助限額為35萬元。
十、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的同時,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在成本或費用中列支。
十壹、關於報酬。
2009年6月底前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從2009年7月起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新錄用人員和2009年7月以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的,從應參保的當月起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瞞報、漏報醫療保險的,單位或個人應從本人應參加醫療保險的當月起繳納醫療保險費。
十二、不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前,按2009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放;2011 7月1後,最低繳費基數為拖欠當期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已參保但欠繳的用人單位,按原核定基數補繳。
十三、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四、不按規定申報應繳醫療保險費基數的。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應繳納的數額按照單位上月繳納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醫療保險費征繳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十五、個體工商戶參加醫療保險。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用人單位的方式參加職工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