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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稅收執法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主要問題

(壹)地方政府對稅收的幹預妨礙稅收執法

稅務執法是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實踐,它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執行公務。但在壹些經濟不發達地區,人治往往大於法治,領導講話代表法、地方文件大於法,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或制定違反國家稅法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對個別企業進行越權減、免、緩稅和長期實行“包稅”的情況普遍存在,特別是當稅務機關清理欠稅和查處偷漏稅案件時,政府有些領導便以扶持企業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為由出面幹預,甚至施行壓力。由於有政府撐腰,有的欠稅企業老總轎車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撈越多,國家的稅款就是可以賴著不繳,甚至公開說“欠稅出效益”。

(二)部門政策利益化幹擾了稅收執法

部門政策利益已成為社會壹大突出問題。壹些權力部門為謀取本部門和小集團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計扭曲行政行為,制定出臺壹些收費政策,對國家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繼續收費。據有關資料統計,東北某省物價局、監察室組織人員進行行政收費大檢查,涉及全省14個市221個單位,***查出違法收費1.7億元,有的權力部門甚至采取壟斷手段搞創收。由於收費項目過多過濫,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能力和積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費稅交叉征收,費搭稅車,模糊了納稅人的認識,致使壹些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執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稅收計劃的“硬性”弱化了稅收執法

長期以來,壹些地方政府對稅收計劃的制定不是以當地經濟基礎和稅源狀況為依據,而是從地方財政的需要出發,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編制預算。國稅只要求保“基數”略增長就行,而對地稅則是“韓信點兵,多多益善”。為了完成稅收任務,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普遍對稅收計劃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與上級部門簽定責任書,納入目標管理,實行稅收任務“壹票否決”,經費掛鉤等,在壹些經濟落後,稅源貧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領導把完成稅收任務與鄉鎮領導“帽子”掛鉤,為了保住官帽,壹些鄉鎮領導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導致了征收過頭稅、寅吃卯糧、攤派稅、引稅、買賣稅、弄虛作假等行為發生。 (四)稅務幹部業務素質不高影響了稅收執法

稅務執法要求執法者必須具備嫻熟的業務能力,極強的法治意識,才能正確地履行職責。但隨著國企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多數中小企業紛紛改制,大量企業轉為私人所有,偷稅將直接轉化為個人財富。不惜重金聘請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做假帳,進行所謂的“合理避稅”是企業普遍采取的手段。稅務幹部如果業務不熟,到企業去就無法看帳,更談不上查帳,只能以帳查帳,應付了事。偷稅與反偷稅,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是當前和今後稅務部門面臨的壹道課題。同時,稅務執法人員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識的培訓,特別是與稅收相關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確運用程序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強。重實體、輕程序也是稅務機關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嚴,對涉稅案件打擊不力放任了稅收違法

征管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提高征管質量好壞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工作中,征管基礎數據混亂、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單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數征管單位流於形式,被動受理納稅人的各項涉稅資料,基本上是企業報送什麽就受理什麽,申報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對企業納稅資料和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實地調查,綜合分析,缺乏動態的跟蹤管理。如對部分餐飲業實行查帳征收,最終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助長了偷逃稅的行為發生。在對涉稅案件的處理時,不是嚴格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而是以補代罰,以罰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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