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是地方所屬企業收入和各項稅收收入;
2、各項稅收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增值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
3、中央財政的調劑收入,補貼撥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用於:
1、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項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支出,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價格補貼支出等;
2、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內容主要有各項稅收附加,城市公用事業收入,文化、體育、衛生及農、林、牧、水等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及物資變價收入等。
綜上所述,地方財政預算外收入的內容主要有各項稅收附加,城市公用事業收入,文化、體育、衛生及農、林、牧、水等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及物資變價收入等。地方財政 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項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支出,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價格補貼支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