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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三稅的土地增值稅

凡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中華人民***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按現行規定集體土地需要由國家征用後才能出售或轉讓。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壹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或壹經移動即遭到破壞的物品。征稅範圍不包括房地產權屬雖然轉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如: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也不包括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稅率表如下:

稅級 級 距 稅率 速算扣除系數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 的部分 30 % 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40 % 5 %

3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 % 15 %

4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 的部分 60 % 35 % (壹)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是指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土地的使用人將房屋的產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他人而取得的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二)扣除項目金額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有關費用,是指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

2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這些成本允許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3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開發費用即於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不同情況,按兩種辦法計算扣除。

( 1 )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與開發成本之和的 5 %計算扣除。

( 2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單獨計算,而應並入房地產開發費用中壹並計算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地價款與開發成本之和的 10 %計算扣除。

4 .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5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6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地價款與開發成本金額之和加計 20 %的扣除。但是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在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得加計扣除。

對舊房、建築物的銷售可扣除評估費用。 (壹)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1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售新建房以及配套設施應納稅額計算

( 1 )計算土地增值額

土地增值額 = 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 - 扣除項目金額

( 2 )計算土地增值率

土地增值率 = 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100%

( 3 )計算應納稅額

土地增值稅稅額 = 土地增值額×稅率壹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2 、出售舊房應納稅額的計算

評估價確認

3 、特殊售房方式應納稅的計算

( 1 )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

( 2 )采用預收方式出售商品房的。

(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

1 .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後 7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築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對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每次轉讓後申報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可按季在季後 10 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對預售商品房的納稅人,在簽訂預售合同 7 日內,也必須到稅務機關備案,並提供有關資料。

2 .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所謂“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我省確定了土地增值稅的預征辦法。

(壹)預征範圍

除普通標準住宅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實行預征。普通標準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建築標準建造、建成後的商品房實行國家定價或限價、為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由政府指定銷售對象的住宅。普通標準住宅須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憑有關文件,經當地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後確認。

轉讓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的行為,其土地增值稅的征收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預征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三)徐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確定如下:

1、普通住宅,按1%的預征率實行預征;

2、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按2%的預征率實行預征;

3、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既開發建造普通住宅,又開發建造其他類型商品房,其銷售收入未分別核算的,按2%的預征率實行預征。

(四)各單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全面進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納稅鑒定,督促其按期申報納稅。

(五)土地增值稅實行按月預征,申報納稅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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