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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以下簡稱購買貨物或者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並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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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第二十條混合銷售活動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活動中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壹條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以下簡稱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12個月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社交和娛樂消費。
第二十三條條例和本細則第十條第(壹)項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項目。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六條壹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其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當月銷售額和營業額合計。
第二十七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除外)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應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抵扣;不能確定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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