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轉出進項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貸款:應交稅費-未付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時: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在抵扣進項稅額時,應設置“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進項稅額)”等科目;結轉進項稅額轉出時,設置“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貸方科目。
抵扣進項稅額時,納稅人購買的已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發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
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後已支付相關費用並取得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不能全部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我們先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記為“待抵扣的稅金-待抵扣的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再根據有關規定,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購買的固定資產發生進項抵扣的非增值稅應稅行為,這部分進項稅額應轉出。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這部分增值稅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中途轉移的,銷項稅額應計算為銷售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如果“待抵扣稅金-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余額,這部分進項稅額也應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不是全額抵扣的,能不能抵扣要看情況。隨著“營改增”試點的逐步擴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相關企業在增值稅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方面存在稅收管理不完善、認識不清、抵扣不準確、操作不規範等問題。由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抵扣進項稅額時,出現了發票內容不規範、原始資料不完整、抵扣憑證不合法等壹系列問題,增加了抵扣進項稅額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