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的項目允許其抵扣額在稅前的利潤中減掉。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按照交易金額與稅率之乘積,向客戶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進項稅額則指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或服務時,按照交易金額與稅率之乘積向銷售方支付的增值稅稅額。當企業購進貨物時銷貨方會給該購貨企業出具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提是購貨企業必須是壹般納稅人),該發票上所標的講項稅就是購貨企業可以抵扣當期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的進項稅額,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就等於當期應本的增值稅。即,增值稅抵扣公式為:應支付的稅費=銷項稅-進項稅。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個人擁有的應征消費稅的遊艇、汽車和摩托車等物品與企業技術改進、生產設備更新無關,且容易混入生產經營用品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5、上述4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抵扣在國內壹般意義上講即增值稅抵扣,增值稅抵扣:應交的稅費=銷項稅-進項,抵扣的項目允許其抵扣額在稅前的利潤中減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