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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轉讓涉及稅費

企業在取得、持有、處置抵押財產的過程中,會涉及很多稅收。以資產受讓方為納稅人的稅種主要包括契稅和印花稅,以資產轉讓方為納稅人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及相關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近年來,金融機構取得抵押房產較多,現就抵押房產相關涉稅問題分析如下:

取得抵押財產涉及稅費。

1.契稅

契稅按照企業所償還債務的數額計算繳納,稅率為3%至5%。

金融機構壹般根據法院執行裁定的裁定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憑人民法院原裁定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申報。

2.印花稅

印花稅按企業取得抵押財產時的產權轉移憑證和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持有抵債房產涉及稅費。

1.財產稅

已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企業,不論是否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均應申報繳納房產稅。對於非租賃房產在次月房產原值扣除壹定比例後的殘值,稅率為計算繳納房產稅;對於租賃房產,按照房產租金收入,稅率為12%,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地產轉讓次月停止繳納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情況

企業取得抵押財產並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時,應按不動產權證書上註明的土地面積或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從房地產轉讓的次月起停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增值稅

在出售前,將抵債資產用於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出租的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租賃其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壹般納稅人出租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4 .印花稅

出租抵債資產時,按租賃合同金額的千分之壹繳納印花稅。

抵債房產轉讓涉及稅費。

1.增值稅和附加稅(此處由壹般納稅人分析)

壹般納稅人轉讓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抵押房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為扣除房地產原購買價格或取得房地產時的定價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壹般納稅人轉讓20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抵債資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通過法院判決取得的抵押財產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處置抵押資產時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

抵債房地產轉讓,適用“產權轉讓文書”稅目,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3.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根據被處置資產的增值情況,按累進稅率計算征收。扣除項目金額後,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1)可以提供舊房舊樓評估價格信息。

轉讓抵押房產(二手房)時,以抵押房產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按國家統壹規定繳納的相關費用(契稅)、轉讓環節繳納的稅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為扣除項目計算土地增值稅。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價款或者不能提供已支付土地價款證據的,不得抵扣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其中,抵押房產的評估價格是指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本價乘以轉讓時的新折現率。

(2)無法獲得評估價格,但可以提供購買發票的情況。

不能取得評估價,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將發票所含金額從購買當年到轉讓當年每年加5%作為地價和評估價扣除。扣除額=票價(1+5%×年)。

(3)未評估價格,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情況。

抵押財產轉讓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不評估價格、不提供購貨發票的情況下,實行核定征收。

4.企業所得稅

按照抵債資產轉讓收入與取得成本的差額,視同資產處置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的,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申報扣除。

5.案例

如企業轉讓200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抵債房產,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轉讓價格為10萬元,評估價格為800萬元,不涉及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稅費計算如下:

(1)增值稅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增值稅按9%計算繳納。

10萬元÷(1+9%)×9%=825元。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825,元× (7%+3%+2%) = 99,元

(3)印花稅

印花稅按“產權轉讓文書”稅目和合同金額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10萬元×元

(4)土地增值稅

抵債不動產轉讓壹般免稅收入9174元。

房地產轉讓扣款合計8104元:

A.房屋及建築物評估價扣除:8000元。

B.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土地出讓金、契稅、印花稅、土地交易費等。):無。

c轉讓環節繳納的城建稅、附加費、印花稅合計65,438+004元。

土地增值額65,438+0,070元,增值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應交土地增值稅金額3,265,438+0元。

以上稅費合計1,250元。

抵債房地產涉稅問題匯總與分析

1.抵押財產的取得和持有在產權轉移登記前尚未繳納稅收,存在稅收風險。

從涉及稅費的情況來看,取得抵債資產時會轉移資產的所有權和風險,按照規定需要繳納取得和持有抵債房地產的稅費。通過司法程序取得的抵押財產的產權在法律文書生效時生效,不得以未取得產權證為由拒絕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契稅、土地增值稅相關行政法規中有“先稅證”的要求。在交易過程中,稅務部門的職責是征收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稅費,並在納稅人繳納稅費後開具完稅證明;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職責是在收到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後,依法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

2.處理抵債房產稅負高的問題。

壹般來說,債務人處置抵押房產的稅負較高,這主要是由於個人債務人作為不動產轉讓的納稅人,在取得待處置不動產時支付的成本較低,而由於不動產價格大幅上漲,處置不動產時的收入較高,導致不動產處置增值較大,繳納的稅費相應增加,但這恰恰體現了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

實際交易中的壹些債權人稅負很重。主要原因是,雖然稅法明確規定了交易雙方的納稅義務,但在實踐中,與資產處置相關的稅費由誰實際繳納,往往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決定的。很多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保證相關資產的轉讓,減少自身的損失,實際上承擔了所有的交易稅費;此外,債權人在相關交易前沒有充分調查或了解稅法,只有在納稅和過戶時才發現稅費較高,超出了他們的心理預期。

在抵押房產轉讓過程中,最終由買方承擔稅費。有時合同約定抵押財產的交付、提取、轉讓所產生的壹切稅費(包括應由債權人承擔的稅費)由買方承擔,可能需要進行兩次財產轉讓(即根據法院裁定,由債權人將財產轉讓給買方)。

3.處置償債資產的稅收優惠

國家出臺的壹系列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措施,也涵蓋了抵債資產等相關事項。比如,針對特殊的債務重組,考慮債務人債務重組收入的實際財務負擔,可以延期五年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破產的,由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擔破產企業清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此外,對於涉及債務償還的特殊業務,在現行稅制下,納稅人可根據業務特點適用相關政策,合理降低其稅負。根據資產重組增值稅有關規定,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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