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簡單說壹下。想理解透徹請多讀相關書籍。
借入或借出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分別與應納稅額和遞延所得稅無關。應納稅額根據稅法規定計算。
正確的計算順序是先計算應付金額,再計算遞延所得稅,最後計算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需要當期繳納嗎?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計算和支付。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在未來可以用來抵稅的資產。遞延所得稅是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只有在稅務影響會計法下才會產生遞延稅款。是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適用稅率影響(減少)未來應納所得稅的金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在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時,應當按照所得稅準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所得稅準則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本科目余額的,借記本科目,貸記“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如果待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少於本科目余額,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不能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按減記金額借記“所得稅-當期所得稅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如何產生的?在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下,改變了原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5年以前)中所得稅的核算方法(即企業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改為統壹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核算方法將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分為暫時性差異(註意不是時機性差異,其範圍大於時機性差異)和非暫時性差異兩類,非暫時性差異不同於原來的時機性差異和原來的永久性差異。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有很多相關的概念。由於篇幅所限,請參見《企業會計準則第102號》。18-所得稅及其應用指南。以下僅舉例簡要說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核算流程。
假設A公司2007年稅前會計利潤為65,438+00,000,000元,所得稅率為33%,預計未來稅率不會調整。
1.當年稅法核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甲公司實際年薪為200萬元。稅法允許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稅前全額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500,000,000元,會計處理采用加速折舊法進行折舊。當年折舊金額6400萬元,累計折舊金額244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稅務處理采用平均使用年限法,當年折舊額為5000萬元,稅前累計折舊額為1500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處理沒有區別。
3.該企業購入壹家擬於近期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時,購入成本為200萬元,年末市價為260萬元。當年沒有分紅等事項。
4.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賬面余額264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賬面余額0元。
除上述事項外,沒有其他稅務調整。此外,企業預計未來將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所得稅費用應當根據當期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予以確認。
會計利潤:1000萬元
加:工資費用增稅:20萬元(200萬–65438+80萬元)
加:折舊費用稅金增加:1400萬元(6400萬-5000萬元)
減:交易性金融資產減稅:60萬元(260萬–200萬)。
應納稅所得額:2360萬元
應納所得稅:778.8萬元(2360萬* 33%)
借:所得稅費用778.8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78.8萬元。
該分錄可以理解為: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當年應納所得稅屬於當期費用,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
2、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暫時性差異和遞延所得稅。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5億–2.44億= 2.56億元。
固定資產計稅依據= 500,000,000–150,000,000 = 3.5億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50 000 000–256 000 000 = 94 000 000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表示企業未來使用和處置該固定資產時,根據稅法規定,將減少應納稅所得額94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9400萬* 33% = 31.02萬元
(由於該固定資產在以後的使用和處置中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企業以後可以少繳納所得稅365,438+0,020,000元,從而形成企業當期期末的壹項資產。)
本期應計遞延所得稅資產= 31 020 000–26 400 000 = 4 620 000元。
(由於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本期期初已經存在2640萬元,在此基礎上只需補足31,020,000元即可。)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260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計稅基礎= 200萬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60萬–200萬= 6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說明企業未來出售該金融資產時,根據稅法規定需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 60萬* 33% = 19.8萬元。
(由於該交易性金融資產未來需要按照稅法規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意味著企業未來應多繳納所得稅65,438+098,000元,從而形成企業當期期末的壹項負債。)
本期應計遞延所得稅負債= 198000–0 = 198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62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442.2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5,438+09.8萬元。
該分錄可以理解為:上述增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屬於當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應記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科目。
至於工資、費用的納稅調整,由於該差額屬於原有的永久性差額,不會影響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因此不會形成暫時性差額。從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公式來看,由於相關工資已經支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部分)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賬面價值為零,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在本例中,當期所得稅費用最終確認為336.6萬元(778.8萬-442.2萬元),除以33%的當期稅率得到1020萬元,正好是會計利潤1000萬元與原屬於工資費用增稅20萬元之和(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計算報表只是為了更清晰地反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於原計時性差異和原永久性差異的核算原則和方法,並不意味著任何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進行這樣簡單的計算,這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理論造成的,也是與原利潤表債務法的實質性區別之壹)。
什麽是遞延所得稅?為什麽會有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這是由於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所以稱為資產,是因為它們現在納稅,以後有權利抵消。
遞延所得稅負債之所以稱為負債,是因為它們現在不納稅,以後還要納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用於抵消未來的應稅收入."壹、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壹般原則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以未來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如果企業不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從而導致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則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2.企業有明確證據表明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使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在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內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是否同時滿足以下應註意的條件?
1.企業預計在未來轉回暫時性差異時盈利(應納稅所得額為正),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大大超過可能發生的資產損失金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什麽是遞延所得稅?壹般來說,遞延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會計上繳納的稅額與稅務局確定的不壹致,暫(後被稅務局認定)為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壹般應作為所得稅費用入賬,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第壹,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則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動也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如何計算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的是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以後可以用於抵扣稅款的部分,是應該收回的資產,所以對應的是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引起:
1.對於影響利潤的暫時性差異,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調整為“所得稅費用”。
比如會計折舊小於稅務折舊,導致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如果產品已經銷往國外,就會影響利潤,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調整當期所得稅費用。
2.如果該暫時性差異不影響利潤,而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則應將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調整為資本公積。
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產量增加,會計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確認的資本公積,由於不影響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調整所得稅費用,而應調整資本公積。
簡單來說:
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負債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所以稱為資產,是因為它們現在納稅,以後有權利抵消。
遞延所得稅負債現在不征稅,以後要征稅,所以叫債務查詢:
利用計算出的遞延資產或遞延負債*所得稅率問:
乘以所得稅率,可以稱為壹種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遞延所得稅是指會計和稅法在確認企業所得稅時會產生什麽暫時性差異。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固定資產折舊)來說明壹下:
會計確認的折舊費用:1年30萬元,第二年20萬元,第三年65438+萬元;
稅法及折舊費用:1年20萬,第二年20萬,第三年20萬;
可以看出,會計和稅法確認的折舊費用總額是等價的,都是60萬。如果企業不扣除折舊費用的利潤是654.38+0萬,那麽在會計上,扣除折舊後的利潤是654.38+000-30 = 70,所得稅(25%)是654.38+0.75萬。而稅法確認的折舊只有20萬元,所以所得稅(25%)應為(100-20) × 25% = 20萬元:稅法比會計多確認所得稅2.5萬元。這應該如何處理?用遞延稅款帳戶調整:
第壹年
借方:所得稅費用(100-30)×25% = 175000←來自會計。
遞延所得稅資產20-17.5 = 25000←差額,向後擠。
貸款:銀行存款(100-20)×25% = 200000←以稅法為準。
第二年:
借方:所得稅費用(100-20) × 25% = 200,000 ←來自會計。
貸款:銀行存款(100-20)×25% = 200000←以稅法為準。
第三年:
借方:所得稅費用(100-10)×25% = 225000←來自會計。
貸款:銀行存款(100-20)×25% = 200000←以稅法為準。
遞延所得稅資產22.5-20 = 2.5萬/差,向後擠。
這樣,三年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科目就平了;其實我們也可以這樣理解上面的詞條:
第壹年
借方:所得稅費用(100-30)×25% = 175000←來自會計。
其他存款-稅務局20-17.5 = 25000←差額,向後擠。
貸款:銀行存款(100-20)×25% = 200000←以稅法為準。
第二年:
借方:所得稅費用(100-20) × 25% = 200,000 ←來自會計。
貸款:銀行存款(100-20)×25% = 200000←以稅法為準。
第三年:
借方:所得稅費用(100-10)×25% = 225000←來自會計。
貸款:銀行存款(100-20)×25% = 200000←以稅法為準。
其他存款-稅務局22.5-20 = 2.5萬/差,向後擠。
可見,“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壹種資產,就像存款壹樣,存放在稅務局,可以作為扣稅;同樣,“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是壹種負債,是應付給稅務局的。
此外,壹個更清晰但也更難解釋的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是不應在當期會計中確認,但在稅法中要求確認的稅種。這筆錢是當期支付的,但不應該計入當期費用,應該遞延,以後計入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在現行會計中應予以確認,但稅法中暫不要求確認的稅種。這筆錢當期沒有支出,但還是應該計入當期費用,以後實際支出。
這是概念性的解釋,計算起來還是很麻煩的。您應該閱讀應用指南中的示例。
遞延所得稅是如何產生的?新會計準則體系改變了原會計準則使用的會計方法,統壹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使會計處理和交易處理存在差異,暫時性差異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某企業擁有的固定資產原值為50萬元,采用加速折舊法進行會計處理。折舊金額24.4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稅務處理采用平均年限法,當年折舊額為65,438+05萬元。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處理沒有區別。
答: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50萬–24.4萬= 25.6萬(人民幣)。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50萬–15萬= 35萬元。
資產的賬面價值低於計稅基礎,導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50000–256000 = 94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9.4萬* 25% = 2.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