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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6)

6.海外收入已付稅款的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允許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適用稅率為30%的企業所得稅率和3%的地方所得稅率之和,不能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適用的任何低稅率計算。其他規定與第六章相同。

七。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

我國稅法所說的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關系。

(二)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

(3)其他與利益相關的關系。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稅法規定,獨立企業未按照其業務往來合理收取或者交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調整方法是:

(1)商品交易價格按照以下順序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經營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

2.按照向無關第三方轉售價格應獲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

(2)融資利息方面,關聯企業之間融資資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過或低於無關聯關系可以約定的金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低於同類業務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3)在勞務費方面,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和支付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四)財產性收入和所得方面,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定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無關聯企業可以約定的數額進行調整。此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

八、源泉扣繳

根據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從中國境內取得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實際受益人是納稅人,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稅款應在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九)納稅申報和繳納

根據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按季預繳。季度結束後15天內提前支付;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結清繳納,多退少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告。

企業無論在納稅年度內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報送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附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選擇壹個營業機構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合並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當分別合理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即各營業機構有盈利和虧損的,按照盈利營業機構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用該營業機構以後年度的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利潤的,應當按照該營業機構適用的稅率納稅;賠償金額按照彌補虧損營業機構虧損的營業機構適用的稅率征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可比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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