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的企業為了建設而無意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因此,營業稅納稅人的前提條件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的營業收入征收的壹種稅。妳企業這種情況,應稅服務沒有發生,所以不應該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對方企業沒有與妳企業發生過經濟業務,妳企業也沒有向對方企業提供過勞務。因此不屬於違約行為,不屬於《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三。論營業額(三)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補償收入,應並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上述情況不征收營業稅。
3.因其他企業施工需要取得的補償收入:與上述1案例類似,企業不提供應稅服務,不應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