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重大事項實施缺乏必要的內部控制。由於壹些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執行上級有關規定不夠嚴格,壹些領導幹部對重大經濟決策事項不夠民主和科學。從審計情況來看,有的單位沒有見過辦公會議紀要或班子集體討論紀要,有的甚至是行政“壹把手”簽字後直接付款。壹些單位未制定相應的重要資產處置管理機制,導致資產處置程序和操作不規範。
二、侵害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審計發現,有的單位通過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編造債權債務,轉讓國有企業的房屋和股份;以虛開發票、虛列成本或收入不入賬等方式轉移國有資產。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利益,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三,收支不真實。審計發現,壹些單位存在轉移收入、虛列支出、收支不入賬等現象。如有的將單位培訓盈余轉移到酒店,作為表外資金留作日後消費,或通過虛列會議費等方式將財政資金轉為酒店消費卡;有些列出了大量的錢,這些錢被報告為支出,但沒有被用作往來賬戶。
四是固定資產管理薄弱。主要表現在:壹是購建的固定資產沒有及時入賬。二是部分固定資產因來源混亂、手續不全等原因未及時評估,長期賬外存放,未進行財務處理。三是部分單位固定資產長期未清點,賬實不符嚴重。四是國有資產長期無償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五、對下屬單位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審計發現,部分單位未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對下屬單位缺乏相應的約束措施,不能確保下屬單位重大經濟事項得到有效監督管理,導致下屬單位財務管理混亂,違規套取現金。
為進壹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促進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我們認為應及時建立“三個機制”:
首先是建立預警機制。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談心、談話、誡勉的重要內容,起到提醒和警示作用;同時,要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運用到幹部教育管理中,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利於領導幹部普遍樹立財經法紀觀念,增強責任意識、廉潔從政和經濟管理意識,提高領導水平和經濟決策水平。
二是建立公告機制。在壹定範圍內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對那些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幹部的壹種表彰和鼓勵,是對那些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規定,損害公共利益或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和浪費的領導幹部的壹種警示、教育和制約。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可作為幹部任職前公示的內容之壹。壹方面可以讓群眾更加全面、具體地了解擬任命的領導幹部,尤其是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壹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和效果,使兩項制度同時完善。
三是建立聯動機制。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逐步建立聯合調查機制、聯合監督機制、聯合協商機制、聯合辦案和跟蹤監督機制、聯合應用成果機制等運行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另壹方面,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審計等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審計結果的分析運用上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要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跟蹤分析研究,進壹步深化和細化審計結果,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領導幹部本人幹部考核(廉政)檔案,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和任免的參考依據;幹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這種聯動機制的建立將有助於形成經濟責任審計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