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的有效期為自開票日期起1個月內。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都由稅務局發放,具有全國統壹的編碼和防偽技術。電子發票便於保管、查詢和調閱,有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發票記錄了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和價格等信息,是會計核算和稅務管理的依據。
電子發票的使用規範:
1、電子發票的開具:企業或個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後,可以通過稅務局認可的電子發票系統開具電子發票;
2、電子發票的傳輸:電子發票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直接發送給購買方,也可以通過發票管理平臺下載;
3、電子發票的驗真:接收方可以通過掃描電子發票上的二維碼或輸入發票代碼和號碼在官方平臺進行驗真;
4、電子發票的保存:電子發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保存,以備稅務檢查時提供;
5、電子發票的報銷:持有電子發票的個人或企業可以憑借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報銷流程與紙質發票相似;
6、電子發票的作廢:如發票開具錯誤,需在開具後的規定時間內通過電子發票系統進行作廢處理。
綜上所述,電子發票自開票日期起有效期為1個月,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由稅務局發放並配備統壹編碼和防偽技術,其便於電子化管理,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同時記錄了交易的詳細信息,對會計核算和稅務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