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的產物。和普通發票壹樣,以稅務局統壹開具的形式發放給商家。發票號碼以全國統壹編碼和統壹防偽技術發放給商戶。電子發票附有電子稅務局的簽名機制。發票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其具體功能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第十六條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第十七條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征購發票的,可以根據所購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不超過654.38+00000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交發票。
按期清償發票的,解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或者返還保證金;不按時支付註銷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