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需攜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專用章印模,並填寫《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
2、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填報的表單,進行審核確認,完成發票票種核定、專用設備初始化發行等工作。
3、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發售部門在綜合征管系統為納稅人的稅控盤(或金稅盤)辦理發票賦碼,電子發票的號段由稅務後臺征管系統通過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最終賦予納稅人。
4、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系統使用稅控開票系統開具電子發票。
發票領的註意事項如下:
1、申請時需攜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發票專用章印模等必要資料。
2、填寫《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時需仔細核對各項信息,確保準確無誤。
3、使用專用的稅控設備和系統進行開具和賦碼等工作,確保電子發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通過電子發票的推廣和應用,可以促進數字化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意識的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
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