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信息丟失或遺忘,有兩種方法可以找回。
發票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發票具有合法、真實、統壹、及時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
法律依據:
丟失普通發票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十三、三十五條規定,發票必須如實開具,任何企業都不準開具發票。已取得發票聯的壹方遺失發票聯的,可向開票方申請開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方公章並註明“此聯與正本壹致”字樣後,方可入帳,不再開具發票聯。
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如果交付給買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及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且相關發票已復印用於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處理如下:開票人如實申報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開具由增值稅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復印憑證》(以下簡稱《稅務復印憑證》),然後向買方提供發票復印件和《稅務復印憑證》(買方持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發票辦理普通發票丟失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必須如實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已取得發票聯的壹方遺失發票聯的,可向開票方申請開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方公章並註明“此聯與正本壹致”字樣後,方可入帳,不再開具發票聯。如果交付給買方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且相關發票已復印用於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的規定,作如下處理:開票人如實申報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情況並開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以下簡稱稅務發票復印件),然後向買方提供發票復印件和稅務發票復印件(買方持發票復印件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並且認證通過後可以憑發票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復印件申報抵扣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