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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購物不能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發票。

即客戶要票就開,不要票就不開,從而逃稅。在電商法明確了計費的法律責任後,這種任意調整是違法的。因此,今後電子商務的非開票收入已經納入稅收管理範圍,財務人員必須在年底進行自查,也就是說非開票收入不能人為調整,所有不開發票的收入都要納入收入範圍。無票收入調整納稅的方法基本沒什麽好隱瞞的。

202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0年電子商務稅收數據分析、應用、升級、完善及運維項目合同公告》中標公告。稅務機關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和運行模式,通過電子商務環境下廣泛存在的網絡中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探索建立全面、長效的電子商務稅收監管機制和體系的破冰嘗試。利用大數據系統對電商行業進行嚴格的采集和管理已經成為壹種趨勢。

2021 3月15日,《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電子商務平臺至少保留經營者的交易信息3年。稅務部門通過大數據技術獲取完整的電商平臺數據。因為買家不索要發票,所以不會申報,少報收入,隱瞞真實銷售額,進行異常申報,都會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據本法第十條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情況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主動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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