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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政府采購電子商務模式(G2B)

10.1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經營。

經營者必須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組織,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經營者必須在網站首頁底部公布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10.2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法人。

10.3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

在互聯網上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招標,包括依法發布采購商品(服務)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供登錄註冊功能、競價功能、交易功能、結算功能、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競價規則。網站經營者必須采取各種措施核實交易參與者的真實身份,監督投標過程,防止惡意串通投標。

10.4具有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即應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此外,還應該有其他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者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有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10.5具備政府采購綜合支持能力。

經營者應當具備保存、查詢、跟蹤政府采購招標中標信息的功能,並在網站上明確使用這些功能的方式、時間、收費標準及相關註意事項。

10.6購買的商品(服務)合法,描述真實詳細。

要保證所購商品(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在網站上對所購商品(服務)進行真實、詳細的描述。

10.7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有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功能,應當具有完善、便捷的服務功能,並在網站頁面予以明確標註。

10.8有工商備案的獨立固定網站。

運營商必須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獨立的固定網站,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上報IP地址信息,並在網站首頁底部公布備案信息。

10.9建立網站操作日誌

經營者必須建立網站運營日誌,存儲交易數據。建立安全體系,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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