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征稅的原則是1。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特點,應對現有的稅收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2.不征收新稅是原則。現行稅收原則應繼續適用於電子商務,沒有必要采取歧視電子商務的新的稅收形式。3.這是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我們不應該使稅收政策歧視不同商業形式的選擇,因為稅收而阻礙新技術的發展和扼殺網上交易,不應該區分收入是通過網上交易還是通過壹般交易獲得。四是稅收政策與稅收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收征管水平為前提制定稅收政策,確保稅收政策能夠準確執行。5.這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尋求全球壹致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6.這是壹個前瞻性的原則。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的發展前景制定稅收政策,並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發展可能帶來的問題,使相關政策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法律客觀性: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優惠。這個問題是美國首先提出來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迄今為止,美國已經頒布了壹系列關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對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免稅。)通過互聯網從關稅上進行交易;不征收(或稱之為延期征收)國內“互聯網接入稅”。美國達成電子商務關稅豁免協議後,1998年,依靠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領先地位,美國與世界貿易組織132成員簽署協議,維持互聯網關稅地位至少壹年;1999年6月,美國敦促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過壹項協議,將互聯網零關稅地位再維持壹年。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規模略低於歐盟成員國。1998年6月,美國公布《保護增值稅收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報告》,與美國就電子商務(在互聯網上銷售電子數碼產品)免關稅達成協議。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產品征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對歐盟成員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既有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發展中國家高度重視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希望並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碼產品)征收關稅,從而為保護民族產業、維護國家權益設置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