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壹旦開具,不能直接作廢,而是通過開具紅字發票來進行沖減處理。當發生退貨或電子發票開具錯誤時,開票方應開具紅字發票以抵消原發票的影響。具體流程包括:若銷貨方的電子發票未入賬且購貨方的電子發票也未入賬,則銷貨方應收回原電子發票並標註“作廢”字樣;如果銷貨方的電子發票已入賬但購貨方的電子發票未入賬,則需收回原電子發票聯後方可開具紅字電子發票;若購貨方的電子發票已入賬,無論銷貨方的電子發票是否入賬,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並以此單據和紅字電子發票記賬聯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電子發票的操作規範:
1、電子發票的開具:需要通過稅務局認可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進行,確保發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電子發票的傳輸:電子發票數據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直接發送給購買方,也可以通過發票服務平臺進行傳遞;
3、電子發票的保存:電子發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4、電子發票的驗真:購買方收到電子發票後,應當通過稅務局提供的發票驗真平臺進行驗真,確保發票的真實性;
5、電子發票的報銷:在報銷時,應提供電子發票的打印件,並確保打印件上有二維碼或驗真碼,以便進行驗真。
綜上所述,電子稅務局開具的電子發票不能直接作廢,只能通過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減處理。具體流程包括銷貨方收回原電子發票並標註作廢字樣,或收回原電子發票聯後開具紅字電子發票,或取得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並以此單據和紅字電子發票記賬聯進行賬務處理。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
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