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相關規定,定期定額戶在超出定額的情況下,應當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並按規定繳納稅款。
具體來說,如果定期定額戶的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了所核定的定額,就需要按照實際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定額,並要求定期定額戶按照新的定額進行納稅。
在申報方式上,定期定額戶可以采用多種方式進行申報納稅,包括網上申報、電話申報、短信申報等。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定期定額戶提供便捷的服務,如簡化申報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等。
綜上所述,定期定額戶超出定額2000元,需要按照實際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和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14號)第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其中包括“連續三個月超定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