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丟失的話是要罰款的,至少壹萬以下的罰款。根據法律規定,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7a64e4b893e5b19e31333366303833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