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及金融、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壹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稽核
稽是考察、稽查;核是審核、核實、核查,合成解釋為稽查成數而審核其實在。簡言之,稽核是稽查和審核的意思。審計在銀行的傳統說法稱為稽核。審計與稽核基本上是壹個意思,是指對經濟活動的監督檢查。
稽核是稽查和復核的簡稱,內部稽核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各單位應該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本身對從業人員要求很高,要求具備管理、財務、、法律等綜合知識,對經營有深刻了解和實際經驗,通曉運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精通內部控制制度和相關業務流程,有較強的領導、溝通、協調能力以及強烈的事業心。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聯系
財務稽核是財務稽查和財務復核的簡稱,財務稽核是依據會計稅務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運用會計核算原理和會計知識對會計業務進行稽查與復核。內部審計是指組織中各類業務進行獨立評價,從而確定這些程序與方針是否遵守符合規定與標準,是否經濟有效的使用各項資源,是否實現了組織目標。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有些相似的地方,也有壹些聯系,兩者的目標基本是壹致的,都是對會計憑證、會計報表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做出評價,財務稽核是內部審計的基礎,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與財務稽核制度的執行有很大關系,財務稽核能力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工作將會提高效率;另壹方面,財務稽核工作也需要內部審計的支持與指導。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區別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性質不同
財務稽核是屬於會計工作的壹部分,是由會計人員進行的會計業務監督,作用於會計核算及各類財務工作中,財務稽核是壹種內部管理行為,是會計內部的工作制度的壹種,是會計性質的管理工作。而內部審計是獨立於財會部門,強制性的監督組織及其經濟活動,以及組織經濟效益及財務收支各個方面,專門從事內部審計的,是對會計工作做出檢查與評價,具有很強的權威性、獨立性及壹定法律性,不受其他部門的限制,有著較強的建議權及經濟處理權。
(二)工作內容不同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有著較大的區別,財務稽核是對各項財務收支及經濟業務的具體項目進行稽查和審核,也就是稽查審核的資金部門資金使用、分配情況。在保證財政收支完整、合理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是對賬務進行審查,涉及的內容也更加廣泛,需要對會計工作的各個部分進行檢查與監督,還需要進行賬務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三)程序與方法不同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程序與方法是不同的,財務稽核是在會計範圍內按照日常工作的程序進行,對稽核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側重於對組織會計核算及各項會計工作的檢查復核,不需要提供財務稽核報告。內部審計具有較強的目的性與重點性的監督活動,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主要側重於經濟效益的審計,需要根據檢查的結構提出查賬報告,內部審計的方法比較多,可以采取順查法、逆差法、抽查法、審閱法與分析法及效益評價審計法等。
(四)職能作用不同
財務稽核與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具有較大的區別,財務稽核是會計監督的具體手段之壹,財務稽查與核算工作想始終,如果發現財務會計工作出了問題,就可以進行糾正與制止,使得財務稽查工作正常化運營,提高財務監督性的功能。內部審計是對會計監督工作的再監督,公證會計資料,是壹種對會計組織會計及相關部門的績效進行考核的手段,內部審計具有較強的審計功能,有專職人員及專門的進行監督管理活動,內部審計相比於財務稽核具有更廣的監督範圍,更大的權威性。
(五)目的不同
財務稽核是遵照《會計法》對填制會計憑證、記錄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及時性及完整性進行審查,組織各項財務手續是否齊全,對組織會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糾正,從而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增強會計監督的有效性。內部審計遵守的是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組織的經濟活動及組織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科學有效的控制,嚴格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監督組織對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財會法律的嚴肅性,揭露經濟犯罪,降低組織經驗風險,協調行政領導對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