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
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題目中,應納稅額=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40000×(1-20%)×30%=9600(元)>實際捐贈金額9000元,所以是全額扣除的哦,見解析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1-20%)-9000]×20%-1410=3190(元)
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鑒於現階段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機構管理體制多元化的情況,為使接受的捐贈真正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對受贈者、轉贈者的資格認定為:
(壹)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旨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壹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清,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