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2021年契稅免征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契稅:(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2、2021年契稅減征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壹)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