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電視轉播權銷售分成收入、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計劃分成收入(實物和資金),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對北京冬奧組委市場開發計劃取得的國內外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如標誌)特許權收入和銷售門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三)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與中國集郵總公司合作發行紀念郵票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紀念幣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四)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來源於廣播、互聯網、電視等媒體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對以壹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奧運會體育場館建設進口設備及比賽用消耗品的範圍、數量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匯總後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七)對北京冬奧組委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國際奧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運動會期間按暫準進口貨物規定辦理,運動會結束後留用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並照章繳納進口稅收,其中進口汽車以不低於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上述暫準進口的商品範圍、數量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匯總後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八)對北京冬奧組委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土地增值稅。免征北京冬奧組委向分支機構劃撥所獲贊助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北京冬奧組委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分支機構”範圍的證明文件,辦理減免稅備案。
(九)對北京冬奧組委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北京冬奧組委應繳納的印花稅。
(十)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車船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十壹)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二)對北京冬奧組委委托加工生產的高檔化妝品免征應繳納的消費稅。
具體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十三)對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文件、書籍、音像、光盤,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合理數量的具體標準由海關總署確定。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盤、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規劃設計方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四)對北京冬奧組委取得的餐飲服務、住宿、租賃、介紹服務和收費卡收入,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
(十五)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場館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十六)根據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以下簡稱《主辦城市合同》)規定,北京冬奧組委全面負責和組織舉辦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其取得的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收入及其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