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業務中,發票流、資金流和貨物流三者在方向、時間、數額、品名規格等方面都是相互吻合的,具有統壹性。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人為做假,無法做到高度吻合,如資金回流、虛假憑證、運輸憑據和費用缺失、貨物來源或去向無法交待等。即造成流向不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壹條第三款之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擴展資料:
規避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
1、依據稅法的規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壹般納稅人,收到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有兩種策略:
(1)如果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超過開票的當月,則通知對方在增值稅開票系統中進行作廢,並且將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寄回對方,要求對方重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回來進行入賬。
(2)如果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超過開票的當月,則必須將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並抵扣處理,然後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處理。
2、嚴格執行稅法的規定,對於不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堅決獲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於銷售退回、中止服務或退貨業務,依照稅法的規定,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處理,不可以對開發票進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4、堅決遵守增值稅抵扣的三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勞務流)合壹或四流((合同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勞務流)合壹的原則。
百度百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