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的壹般規定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於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壹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釋義出口企業不僅僅局限於外貿企業,生產性出口企業同樣可以享受;購進出口的貨物理應理解為外購、沒有經過加工等工序、直接用於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釋義委托加工收回、由受托方按規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屬於當前環節征收的消費稅,應該不受此條款限制。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結論出口貨物:增值稅適用免(退)稅的,消費稅出口免稅且對屬於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壹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增值稅適用免稅的,消費稅免稅、不退稅且不得抵繳內銷消費稅(否則就是演變成壹種退稅);增值稅適用征稅的,消費稅隨同征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八條
二、出口應稅消費品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補繳消費稅的規定
1、出口企業已經辦理退稅的情形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二十二條
2、出口企業已經辦理免稅但沒有退稅的情形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復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1號第二條
結論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退運、復進口時,已退消費稅應該及時申報補繳;出口時免稅但沒有退稅的,退運退貨的實質就是銷售的不成立,應該作為庫存貨物,待再銷售時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的規定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後,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項第壹點
註意這裏實際還存在申報期限對退免稅的不同處理、單證是否收齊的不同處理等問題,需要參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對部分條款的修改規定。
四、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消費稅處理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消費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二點
2、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免消費稅。 屬於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壹條第(七)項第壹款
結論逾期不申報免稅,意味著放棄免稅?不申報免稅就征妳稅。
五、視同內銷貨物征收消費稅的時限
1、上述“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壹項
理解就是最遲到次年5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實際不到5月31日。
2、對本年度的上述屬於內銷征稅的,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壹條第(七)項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