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從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起,都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減除預繳稅額後,計算全年應補稅額,並填寫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和繳納應補繳的稅款,或者申請辦理抵稅手續。
應報則報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納稅年度內不論盈利、虧損或處於減免稅優惠期,均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確進行納稅項目調整,如實、準確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並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同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會計決算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所有應報批事項必須履行報批手續。納稅人的財產損失、虧損確認和彌補、壞賬準備金的提取、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減稅、免稅等事項,都必須事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後,方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在稅前予以扣除或抵免、減免。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