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黨和國家機關及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壹貫方針。離退休幹部搞經營活動,容易助長政商分離,使壹些人利用原有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老幹部的模範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 關於縣以上機關退休幹部經商問題,中央有關部門作出如下規定:(1)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不準興辦商業企業,不準在商業企業中謀職,不準以任何形式出售商品獲取報酬。 (二)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或者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已經服役的必須辭職。(三)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報考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企業的職位,但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後,到原機關主管的行業、企業工作。到這些企業工作,需要取得所在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的批準,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四)從事水產養殖、種植生產、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座、寫作、翻譯以及開辦食堂、洗衣房、理發店等經營服務活動的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改善機關後勤服務,繼續按照鐘發[1984]27號文件執行相關規定,獲得合理報酬,嚴格按規定納稅。(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機關應當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追究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離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機關和企業的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監督的責任。(六)上述規定也適用於縣級以上工會、婦聯、* *青年團、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團體的離休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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