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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擬破格選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什麽同意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部門同意。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壹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壹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壹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市、縣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壹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並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管理的,本級黨委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五條

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壹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幹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壹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壹般適用於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壹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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