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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投訴

納稅服務投訴包括:

1、對服務言行的投訴。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服務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務規範要求而進行的投訴;

2、對服務質效的投訴。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能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而進行的投訴;

3、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投訴。

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方式有:

1、申請人自行申請退稅:壹般可以通過稅務局網站、或者個人所得稅手機APP、郵寄申辦、或者直接前往辦稅服務大廳等方式進行辦理年度匯算,並結清應退稅款;

2、可以委托公司代繳個稅人員協助辦理退稅,納稅人可向任職所在公司提供上個納稅年度在本公司之外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信息、以及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委托公司負責代繳個稅的工作人員協助進行納稅申報並辦理退稅;

3、納稅人可委托涉稅專業服務單位或者個人代為退稅。

納稅人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在納稅活動中應享有的各種權利。(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2)稅務人員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故意刁難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3)納稅人可以依照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或者退稅。(4)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5)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壹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6)納稅人有權要求退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征收的稅款。(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在按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該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9)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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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第二條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提供規範、文明的納稅服務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向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投訴事項,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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